首页 > 房产纠纷 > 正文

中介隐瞒二手房电房信息,买家解约是否仍需支付中介费?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09-14) 浏览 185

案情回顾:中介隐瞒二手房周边情况
2007年1月3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买方),约定: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购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钟村镇某某新村18街D32、1F的房产(以下简称涉案物业)。如申请人成功促成卖方与被申请人达成买卖合同,被申请人同意于交易过户当日支付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共计5960元;若未能支付,则应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按每日总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同日,被申请人(买方)与卖方的委托代理人叶某某以及申请人(经纪方)就涉案物业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三方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分别独家委托申请人提供中介服务。该物业建筑面积为68.9平方米,附带家私电器,总楼价为298,000元。三方合同第7条约定:若买卖双方自行买卖或另行委托其他第三方买卖该物业,或买卖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约定而未能买入或卖出该物业的,违约方应向经纪方支付违约金14,900元。买卖双方向申请人支付的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按《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执行。合同第17条约定:买方申请商业贷款,若非由于买方信用度或贷款资质问题导致其无法享受下浮15%的贷款利率优惠的,买方有权选择取消交易,且不负违约责任,卖方应退还所收定金。三方合同附件约定,被申请人应于2007年1月30日支付5000元作为部分定金,于2007年2月3日前支付5000元作为定金余款。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证据2证实。三方合同签订当日,被申请人已向卖方支付了5000元定金,该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证据4证实。

三方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多次带被申请人前往涉案物业查看。之后,被申请人以涉案物业附近有电房,且申请人在订立合同前未如实告知为由,决定不再购买该物业。涉案房屋至今未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买卖双方也尚未办理贷款申请和审批手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以物业附近有电房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导致交易未能完成,已构成违约。根据《二手房买卖合同》第7条的约定,违约方应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4,900元。因此,申请人向仲裁庭提出仲裁请求:1. 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4,900元;2. 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法院裁决:买家需支付中介费
仲裁庭依据《合同法》第60条、第107条、第113条第1款、第114条第1款和第2款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裁决:
(1)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5960元;
(2)本案仲裁费用为1035元,由申请人承担621元,被申请人承担414元。仲裁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被申请人应承担的部分应直接支付给申请人。上述裁决确定的款项,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逾期未支付的,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9条的规定处理。

律师说法:被隐瞒实情遭解约还付中介费吗
(一)《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有效
申请人立案时已提交其营业执照,被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主张不成立,仲裁庭不予采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之间的居间关系依法成立。

(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但以居间费为限
首先,申请人已于2007年1月30日促成被申请人与卖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已履行其居间义务。根据《合同法》第426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报酬。然而,该合同约定的报酬支付条件为“交易过户当日”,而涉案房屋至今尚未办理过户手续,因此支付居间报酬的条件尚未成就。

其次,申请人依据《二手房买卖合同》第7条主张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4,900元。被申请人辩称该条款违反《合同法》第40条,应属无效;且认为申请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无权要求支付报酬及违约金;同时主张其未享受贷款利率下浮优惠,有权解除合同,不负违约责任;还提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予调低。

仲裁庭认为,该条款是为保障中介方的合法权益而设立,未排除买方或卖方的主要权利,亦未加重其责任,因此被申请人提出的无效理由不成立。此外,涉案物业附近存在电房并不构成严重瑕疵,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且合同中对此亦未作出约定。被申请人在多次查看物业后未提出异议,却在签订三方合同后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贷款利率下浮的问题,被申请人称其已签署贷款合同,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仲裁庭认为,双方尚未进入贷款审批阶段,被申请人以未享受利率优惠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关于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违约金应以补偿性为原则,不应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可预见或应预见的损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为居间合同关系,居间报酬即为申请人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其存在其他损失,因此仲裁庭将违约金酌情调整为居间报酬5960元。

(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按比例承担仲裁费用
本案纠纷系由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引起,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未全部得到支持,故仲裁费用1035元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按比例分担。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