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转让协议效力纠纷 何种情形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案情简介:双方就项目转让协议的效力产生争议
A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17日,法定代表人范某某1。公司现有股东范某某1、范某某2,其中范某某1的投资比例为95%,范某某2的投资比例为5%。2012年10月,A公司投资建设镇原县天平镇巴家咀双龙潭公墓项目,向镇原县太平镇人民政府支付该项目建设款357.022万元,镇原县太平镇人民政府向A公司出具收据一份。2013年4月19日,范某某1因需资金向B公司借款800万元,2013年7月18日,范某某1向B公司归还借款300万元。在范某某1与B公司借贷关系存续期间,A公司作为甲方(范某某1),B公司作为乙方,签订项目转让协议一份,内容为“2013年4月19日,甲方范某某1借用乙方现金捌佰万元,后偿还叁佰万元,现仍欠乙方借款本金伍佰万元及利息,经协商就甲方投资的巴家咀双龙潭公墓项目整体转让清偿乙方借款。”现B公司请求依法确认其与被告A公司、范某某1签订的项目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法院判决:项目转让协议因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而无效
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合同生效最为重要的一个要件。镇原县太平镇人民政府与A公司达成建设协议,同意由A公司投资建设巴家咀双龙潭公墓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项目转让协议是将A公司承建的双龙潭公墓项目概括转让给B公司,A公司在转让该项目时未经合同相对人镇原县太平镇人民政府同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规定。同时若双龙潭公墓项目仅以A公司向镇原县太平镇人民政府交纳的建设款357.022万元的抵顶范某某1借B公司的债务357万元,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故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项目转让协议不具备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应属无效合同。B公司要求确认项目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律师说法:何种情形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时起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关于无效合同的具体情形,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已作出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下:(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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