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小产权房能否分割?法院如何判决房产归属?
案情回顾:李某与丈夫秦某于1999年5月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子。婚后第三年,两人以10.6万元在城郊购置了一套小产权楼房。2013年初,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约定13岁的儿子由母亲抚养,楼房的使用权归儿子所有,秦某则在找到新住所前暂住楼房西侧的偏房。然而,2013年底,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离婚后秦某采取断水、断电以及夜间骚扰等手段,导致其与孩子不得不在外租房生活,生活困难,故请求法院将该房屋判归其所有。秦某则辩称,该房屋的大部分房款由其出资,且房屋已大幅增值,应归其所有。
法院判决:房产归丈夫所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夫妻共同购置的小产权房屋,依法不能作为物权进行分割,但可以对房屋所蕴含的财产权益进行分割,且该财产权益仅在夫妻之间相对有效,不具有对世权的性质。据此,法院判决该小产权楼房归原告李某所有,李某应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被告秦某支付房屋补偿款9.8万元。
律师说法:小产权房屋能否分割
“小产权房”并非法律术语,通常是指由乡镇政府而非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多由村集体组织或开发商以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建于集体土地之上,或由农民自行建造的房屋。这类房产无法获得法律意义上的商品房产权,因此不具备完整的物权属性。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也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因此,现行法律及政策均禁止小产权房通过买卖、交易等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
在离婚案件中,法院通常不会将小产权房作为物权进行分割,但考虑到房屋的实际价值,仍可对其中的财产权益进行处理。这是因为小产权房虽不能取得正式产权,但其作为房屋具有实际使用价值和市场价值,与大产权房在使用性质上并无本质区别。夫妻在离婚时对房屋的争议往往最为激烈,若不进行合理分割,纠纷难以彻底解决。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对于尚未取得所有权或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若双方协商不成,法院不宜直接判决所有权归属,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一方使用。但该规定适用于具有国家合法产权的房屋,而小产权房因无法取得商品房产权,法院不会将其视为商品房进行分割。但双方仍可就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评估确定重置价,使用房屋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