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多年前妻突然要求分房产,法院判决折价补偿29万元
案情介绍:离婚多年后前妻要求分割房产引发争议
李升与张红于1998年结婚,婚后一年便迎来女儿的出生。不久后,李升所在单位为其分配了一套70平方米的住房。2001年5月,李升使用2万元个人资金,并以自己的工龄作为出资,购买了该房屋的产权。2003年7月,因夫妻感情不和,李升向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女儿由李升抚养,张红每月支付200元生活费,房屋由李升居住。2008年3月,张红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双方再次调解,女儿由张红抚养,李升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但房屋的归属问题并未在此次调解中明确。
今年3月,李升突然收到法院传票,得知张红再次起诉,要求分割以他名义购买的房产。庭审中,李升辩称,该房屋是单位分配的,自己仅用2万元购买了产权,且房屋在离婚时已明确归其居住,因此应属个人财产。此外,他指出,自离婚已逾十年,张红的主张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他愿意在当年补偿张红1万元,但如今房价上涨,若按现价补偿一半,显然显失公平。
张红则反驳称,该房屋虽以李升名义购买,但根据当时的分房政策,若李升未结婚,根本无法获得这套住房。因此,该房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她强调,2003年离婚时,双方仅约定房屋由李升居住,并未放弃她应享有的财产权益。
法院判决:离婚后多年前妻主张分房,丈夫需折价补偿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专业机构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确认该房产现值为58万元。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判归李升所有,同时判决李升向张红支付补偿款29万元。
律师说法:单位分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后,子女抚养问题往往不再是争议焦点,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成为主要矛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或共同建造的房屋,以及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或建造的房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进行分割。
司法实践中,对于可以实际分割使用的共有房屋,通常允许双方分割使用;对于无法分割使用的,则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获得相应的补偿。在确定房屋归属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居住情况,优先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若双方对房屋的价值和归属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将根据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若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同意通过竞价方式取得,法院将予以支持;
(二)若仅有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法院将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市场价值评估,取得房屋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补偿;
(三)若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对该房屋进行拍卖,所得价款由双方依法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