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成植物人能否离婚?法院判决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
案情介绍:原告许某与被告李某于1991年1月18日登记结婚,1991年11月19日生育一子许英杰。婚后初期,被告李某沉迷麻将,经常彻夜不归,导致夫妻关系紧张。自1993年起,被告李某频繁与原告发生矛盾,1995年更是擅自离家出走,下落不明。1999年8月12日,原告许某在单位因触电事故导致昏迷,经诊断为植物人状态,至今仍住院治疗。由于被告长期失联,双方已无实际夫妻生活,婚姻关系名存实亡。被告李某未到庭应诉。
法院查明:原告许某现为植物人状态,无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司法部司法科学技术研究所于2000年5月24日出具的鉴定结论,许某应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被告下落不明,法院依法确定原告之母滑某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2000年5月25日,法院向被告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但被告在公告期限届满后仍未到庭应诉。
法院认为:被告李某自1993年起沉迷麻将、彻夜不归,1995年起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原告许某在被诊断为植物人后,被告仍未出现,未履行作为配偶的义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此,原告许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由于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对子女抚养权提出主张,且原告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对子女抚养问题暂不予处理。至于夫妻共同财产及住房问题,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表示将在被告出现后另行主张,法院予以准许。
判决结果:准许原告许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律师说法:夫妻一方为植物人时,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1. 本案是首例植物人离婚案件,属于新类型的民事案件,具有一定的开创性。诉讼主体具有特殊性,一方为植物人,另一方下落不明,法律界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尚无统一意见。因此,法院在处理过程中需结合实际情况,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慎重而稳妥地作出裁判。
2. 原告许某作为植物人,其法定代理人以原告名义提起离婚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已受理该案件,理由是原告提供了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书,证明其已丧失正常思维能力,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3. 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植物人一律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原告因电击伤导致植物人状态,已无法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确认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程序。
4. 根据原告法定代理人的陈述及居委会提供的证明,被告李某自1995年起下落不明,已满四年。原告许某在植物人状态后,被告仍未出现,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视为夫妻感情破裂。本案中,被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符合法定离婚条件。
5. 随着社会的发展,类似植物人、脑瘫患者等特殊群体的离婚案件逐渐增多。为提高司法效率,建议在法律或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此类情况的处理方式,以便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