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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迟办证如何维权?能否要求赔偿租金损失?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184

开发商延迟办理房产证怎么办?有时,这种行为不仅构成违约,侵犯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带来额外的经济损失。以下案例中,顾先生因开发商未能按时办理房产证,导致其无法按计划出租房屋,从而蒙受了预期利益的损失。那么,开发商是否需要赔偿因延期办证造成的损失呢?我们来看具体案例。

顾先生看中了房地产市场升值的趋势,决定购买一套临街店面房用于出租盈利。经过多方挑选,他于近年某月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约定两个月后交房,并由开发商代办房产证,交房时一并交付。随后,顾先生与李某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在取得房产证后将店面租给李某经营。合同签订后,顾先生按时支付了全部房款,并于4月领取了房屋钥匙。然而,开发商迟迟未能办理房产证,每次催促都以“正在办理”为由推脱。由于没有房产证,顾先生无法将店面出租,李某最终选择另寻他处,顾先生因此感到非常不满。

顾先生随后找到开发商,要求解除购房合同,退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因无法及时出租而造成的租金损失。开发商虽然同意解除合同并退还购房款和利息,但拒绝赔偿租金损失,理由是租金属于间接损失,根据我国法律,此类损失通常不予赔偿。顾先生一时难以判断自己是否能成功主张租金损失的赔偿,于是咨询了律师。

律师指出,顾先生所主张的租金损失是可以要求赔偿的。因为该租金属于未来可能获得的利益,是在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房产证交付前即可实现的预期利益,且在订立合同时是可以合理预见的。因此,顾先生的租金损失符合可得利益的构成要件,依据《合同法》中的完全赔偿原则,他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相关损失。

我国《合同法》规定,损害赔偿应以赔偿当事人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失为原则,这不仅包括实际已发生的财产损失,也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可得利益损失。《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明确指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由此可见,可得利益是指在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具有三个主要特征:一是未来利益;二是具有现实可能性;三是可以合理预见。律师进一步提醒购房者,在主张赔偿时,不仅要证明损失与开发商的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还需证明该损失在合同签订时是开发商能够合理预见的。因此,购房者在维权过程中应注重证据的收集,否则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此外,购房时应特别关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建议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违约行为的处理方式,如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以减少未来纠纷的发生,提高维权效率,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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