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残疾赔偿金能否分割?法律解析与财产分配原则
案情介绍:郭某与赵某自由恋爱后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1年9月,赵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致残,获得6万余元的残疾赔偿金。2013年9月,赵某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庭审中,郭某同意离婚,但主张赵某所获得的残疾赔偿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赵某则答辩称该赔偿金为个人财产,不应分割。
争议焦点:离婚时残疾赔偿金是否可以分割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所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该方个人财产。残疾赔偿金作为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的一种,应视为赵某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伤致残后劳动能力丧失所导致收入减少的补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害人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残疾赔偿金中的一部分应视为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应先计算出残疾赔偿金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再进行平均分配。
律师说法:残疾赔偿金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需明确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伤致残后增加生活所需支出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收入减少的赔偿。第二十五条进一步指出,若受害人实际收入未减少,或伤残等级较轻但严重影响其就业,可对残疾赔偿金进行相应调整。由此可以看出,该解释采用的是“收入丧失说”,即残疾赔偿金本质上是对受害人因伤致残而减少的劳动收入的补偿。
其次,应理清残疾赔偿金的分割原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害人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残疾赔偿金中与该期间收入减少相对应的部分,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需注意的是,残疾赔偿金为一次性赔偿,其归属应以受害人致残后至离婚时的实际时间为基础进行计算。具体而言,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应为残疾赔偿金年平均额乘以受害人致残后至离婚的时间段,计算出共同财产部分后再进行平均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