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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子能否退房?法律如何处理?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259

由于环境、地段或其他因素,加上开发商以低价作为宣传噱头,导致许多购房者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了房产。那么,没有预售许可证的房子是否可以购买?如果购买了,又该如何处理?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具体说明。

张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协议中约定了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格及付款方式。然而,当时该房产公司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仅在销售大厅张贴了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开发区规划局出具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正在办理中”的证明。张某在签订协议时并未注意到这一点。

协议签订后,张某支付了首付款。不久后,张某得知该房产公司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属于非法售房,开始对房屋质量产生疑虑,同时对所选位置也不满意,遂决定不再购买该房产。张某认为,自己与开发商之间尚未形成正式的合同关系,因此不受协议约束;此外,售楼员在销售过程中未明确告知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构成欺诈。因此,张某提出退房,并要求房产公司按已付房款的一倍支付赔偿金。

房产公司则认为该认购协议有效,不能退房,并指出协议中规定所有争议均由其所在地法院管辖。张某无奈之下请律师代理,并准备提起诉讼。律师在调查后认为,张某与房产公司签订的预售协议虽然已经成立,但由于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因此,张某有权要求退房,并由房产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及相应的银行存款利息。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由于房产公司并未存在主观上的欺诈故意,因此不应承担张某要求的一倍赔偿责任。

此外,协议中关于“一切争议由房产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条款,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因此该条款无效。张某有权在所购房产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提示: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应注意区分非正式的意向性购房协议与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协议中包含了商品房的基本状况、销售方式、价款、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等主要内容,则可视为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反之,若缺乏这些核心内容,则只能视为意向性协议。明确这一点,有助于购房者更好地了解自身的权利与义务。

另外,我国法律对房地产纠纷的管辖不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旨在防止开发商利用经济实力影响当地法院的独立性,避免地方保护主义,从而更好地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在诉讼过程中应坚持这一原则,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反对开发商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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