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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户型房源价格差异大,开发商是否构成欺诈?上海法院判决结果出炉

房产纠纷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145

罗先生于2010年12月以每平方米近15000元的均价购买了一套房屋,后得知其他业主购买的同类型房源价格明显更低,甚至网上备案价仅为13500元/平方米。他认为自己“买贵了”,遂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退还房屋差价11.8万元。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罗先生主张,开发商在交易过程中未如实告知房屋真实价格,存在私自加价行为,侵犯了他的知情权。他指出,开发商曾在网上公开承诺诚信销售,违反了“国十条”和“国五条”相关政策,因此他有权撤销销售合同。但考虑到房屋已装修完毕,他仅要求退还差价。

开发商则辩称,尽管该房屋的网上备案价为13500元/平方米,但当时政策允许价格上下浮动20%。同时,第二批房源的备案指导价已上调至15000元,因此以14810元的价格出售给罗先生是符合市场规律和政策规定的。开发商强调,买房属于重大消费决策,罗先生在购房前已了解市场情况,其行为应自行负责。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向物价检验部门咨询了相关情况。根据《上海市房地产市场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商品房预售可以采用“一房一价”或“基价及其增减幅度”的方式公示价格,实践中多采用后者。随着“网上房地产”备案参考价的推出,价格公示方式进一步调整为备案参考价及浮动范围。

法院认为,在商品房买卖中,买卖双方在达成一致并签订预售合同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房屋是否曾交易过、交易价格如何,并非影响房屋价格形成的关键因素,开发商并无义务向罗先生重复告知这些信息。此外,网上备案指导价属于公开信息,开发商无需额外说明。至于是否可以还价,取决于购房者是否接受开发商提出的报价,因此罗先生以开发商未告知信息构成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依据不足。

另外,法院指出,原告要求调整合同价款,但被告未同意。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购房者才有权要求减少价款。在双方未协商一致变更合同条款的前提下,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请求。

最终,法院驳回了罗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在一审后,二审法院亦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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