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驾车肇事责任认定及处罚:车主李某被判刑七个月
现年36岁的李某是河南省博爱县某洗沙场的负责人。2009年3月,出生于1994年7月18日的张某到该洗沙场学习驾驶铲车。同年11月12日晚,李某明知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年龄未满16周岁,仍将自己的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交由张某驾驶,自己则驾驶货车前往河口新村附近用餐。当晚20时40分许,张某沿老焦克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站区西王封村附近时,突然从同方向行走的韩甲与韩乙之间穿过,导致韩甲被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进行调解,被告人李某与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达成赔偿协议,共计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3万元,其中已支付8万元。中站区法院认为,李某作为摩托车的所有人,明知张某不具备驾驶资格且未达到法定驾驶年龄,仍将其交给张某驾驶,最终导致严重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李某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并已部分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