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费未全额支付被告上法庭,二手房买卖违约的证据
案情简介:
今年以来上海的房产中介市场门可罗雀,中介商为服务好二手房房买卖的上下家,从中赚取其中的1%服务报酬,有时也不得不向法院起诉来“维权”。近日,法院二审判决支持了上海立好信房地产经纪公司诉请,由买卖房屋的上下家继续支付尚欠的中介报酬2.63万元。
今年1月1日,卖家冯先生与立好信二手房经纪公司签订了《专任委托合同》约定将冯先生家一间在市中心安远路的商品房,以213万元的价格挂牌出售,房屋转手后由冯家支付成交价的1%作为服务报酬。第二天就有买家张女士看中了该房屋,与二手房经纪公司也签订了《不动产买卖意愿书》,认可以开出的213万元价格成交。第三天,该房屋买卖上下家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手续,冯家部分支付了服务报酬6300元,张家部分支付了服务报酬1万元。随后,该房屋买卖合同过户手续如期办妥。可上下家冯先生、张女士却都不再支付给立好信房产经纪公司剩余服务报酬。中介方发出催讨书面信函,也似石沉大海没有了下文,立好信房产公司于今年3月下旬起诉到法院,要求索讨买卖双方未付足的中介服务费。
审理中,冯先生表示房产中介商在整个房屋交易过程中,并没有提供完整的服务,导致自己至今还未拿到维修基金,房屋交接也是由自己与物业自行完成的。张女士则辩称,房产中介商在房屋交易过程中服务不到位,产权证也是通过自己努力才取得的。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房屋买卖中介业务的立好信经纪公司,为该房屋成交寻找了合适的对家,促成了该房屋的最终成交,一方取得了房屋的产权证,另一方也取得了贷款。而房产中介商与冯先生、张女士签署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房屋买卖的上下家均书面确认了,需支付立好信在成交后应取得的服务报酬,遂法院一审判决,由冯先生家、张女士家继续向立好信房产经纪公司给付余下的服务报酬。日前,一审法院的该判决,已获得二审法院的维持判决。
律师说法:
二手房交易中,双方意愿通过协商,最后达成协议签订合同,各种明细都要一并在合同中写明,未落到实处的,非中介机构该负的责任。二手房中介商的中介业务范围,应该以所签订的合同条款为准。合同中规定的事项,应由房产中介商做到的,若房产中介商没有做到,这才是中介商的责任,并可以此追究房产中介商经济责任。要知道房产中介商的中介目的,是房屋买卖的成交。涉及到房产上的维修基金,是否送给买家按合同行事,或者是上下家间通过另行诉讼途径解决,与房产中介商无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