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阴阳合同避税购买小产权房 法院判决无效需返还
案情简介:签订阴阳合同避税购买小产权房
2015年9月20日晚上,原、被告就房屋买卖达成口头协议,被告购买原告位于洪江市安江镇商业路的住房1套,总价款为25.8万元,被告当晚交购房定金1万元。9月21日,原、被告一起到房管部门、税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房屋过户到被告名下。办理完过户手续后,被告在原告经营的亿鑫手机店支付购房款18.8万元,并对原告讲因经济困难,剩余6万元购房款在两个月内付清,原告同意后,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1张,内容为”今欠到岔头乡新江村杨某购房款陆万元(60000元)整,限2个月内还清。”到期后,原告找被告催收,被告以房屋面积不符为由拒付所欠房款。2015年11月26日原告起诉至法院,法院做出判决认为原、被告买卖的房屋包含了集体土地使用权,侵犯了集体土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专属性,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返还房屋,并按照800元/元的费用,支付自2015年9月21日实际占有该房屋时起至腾退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用。
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房屋;原告返还被告购房款198000元。
经法院查明,2015年9月20日晚,原告杨某与被告周某就房屋买卖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将杨某所有的位于洪江市安江镇中山园房屋出售给周某,约定房屋总价款为25.8万元,周某于当天支付杨某购房定金1万元,双方于2015年9月21日在洪江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被告再次向原告支付购房款18.8万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剩余6万元购房款于两个月内付清,周某共花费房屋过户费用6031元。当月24日,该房屋转移登记为周某,房屋面积为112.95m²,该房屋产权证上未填写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随后周某入住该房屋至今。由于周某未能付清房屋尾款,杨某曾于2015年11月26日诉至法院,因杨某系洪江市岔头乡新江村村民,周某系洪江市安江镇居民,涉诉房屋建盖于洪江市安江镇中山园村的集体土地上,双方当事人均不属于该村的成员,故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属于将集体土地上建盖的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城镇居民,该买卖协议转让的标的不仅是房屋,还包含了集体土地使用权,侵犯了集体土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专属性,违反了法律规定,本院认定杨某与周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对于杨某基于该无效协议所提要求被告周某支付剩余购房款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现杨某要求周某返还房屋。
另查明,双方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于2015年9月21日办证当天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建筑面积112.95平方米,交易价格14.48万元,房屋交易的发票金额为18.41万元。
律师说法:法院判决无效需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所实际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为规避税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均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双方均无充分证据证明对方的过错程度及在房屋交易过程中遭受的具体损失,由双方当事人各自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并互返对方财产。
以上即是“签订阴阳合同避税购买小产权房 法院判决无效需返还”的案例分析,在房产买卖中,面对高昂房价,有人退而其次选择了小产权房、回迁房等;有人想方设法在合同上做文章,签订“阴阳合同”逃避监管,少交税费,殊不知这些方式有很大的法律风险,极易引起纠纷,给当事人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因为房产纠纷一般所涉金额较大,出现相关法律问题,还是建议咨询专业房产律师,专业房产律师会结合个人情况和法律法规制定属于您的法律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