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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超车引发交通事故如何处理及责任认定解析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128

2009年8月28日,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舒某起诉被告陈某、江某、付某,要求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法院最终判决原告舒某的各项损失共计72,666.98元,其中由被告陈某承担50%,即36,333.49元;被告付某承担30%,即21,800.09元;原告舒某自行承担20%,即14,533.40元。

事故发生于2009年3月3日上午,江某驾驶未年检的赣Axxxxx号大货车,从白圩方向沿云桥路驶往看守所方向,意图进入洪达厂后门。与此同时,陈某无证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载着原告舒某在大货车后方同向行驶。在行驶至事发路段时,陈某试图超越赣Axxxxx号大货车,而此时江某已开启转向灯,准备左转进入洪达厂后门。陈某在超越一辆农用车后,继续试图超越大货车,最终在大货车左前角处发生事故,导致舒某受伤。

经进贤县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江某承担次要责任,舒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舒某在医院住院治疗31天,共花费医疗费用21,339.98元。经司法鉴定,其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原告舒某在事故中明知陈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仍选择搭乘,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尽管陈某是无偿为原告提供运送服务,但其无证驾驶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过失,应对事故负主要赔偿责任。被告江某作为被告付某雇佣的司机,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因此其过错责任应由雇主被告付某承担,故付某需对此次事故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部分赔偿请求过高,不予采纳,但认可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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