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无资质能否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法律解析与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2003年6月8日,A学校(甲方)与张某(乙方)签订施工协议,约定由乙方带资建设教学楼和宿舍楼工程,并按工程图纸进行内部施工。乙方需根据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经甲方认可后进行结算,最终结算价格需经有权部门审定。协议还规定,乙方须在2003年8月30日前交付教学楼,2003年10月30日前完成全部工程并交付甲方使用。甲方应保证在2003年10月1日前支付工程款210万元,剩余款项则在竣工验收一年内付清。若甲方未能按期支付工程款,甲方自愿将所建工程及土地房产过户至乙方名下,且在未付清工程款前,该工程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张某实际是以建安一公司名义进行施工,即借用其资质。2004年8月,张某将案涉工程交付A学校并验收合格。之后,建安一公司出具书面证明,确认该工程由张某个人投资并施工,所有债权债务均由张某个人承担。现A学校以张某不具备施工资质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法院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借用他人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但若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仍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本案中,张某借用建安一公司名义和资质签订施工合同并组织施工,因此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然而,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经有权部门审定后作为最后结算价格”的条款,不因合同无效而失效,仍为有效条款。因此,A学校以张某不具备资质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时,是否可以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以下情形下应被认定为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三)建设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第二条进一步规定,即使合同无效,若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仍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因此,尽管张某借用建安一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无效,但因其施工的工程已验收合格,其仍有权依据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
综上所述,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人,在工程验收合格的前提下,仍可依法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如需了解更多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债权债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