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债权债务 > 正文

逾期交房违约金未还,能否要求支付利息?法律解析与案例分析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9-24) 浏览 130

案情简介:
李某与张某提出如下诉讼请求:第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5月8日,按总房款339,696元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共计83,735.06元;自2017年5月9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继续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第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因未按时交付住房转移登记相关文件而产生的逾期违约金,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7年5月8日,按总房款339,696元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共计17,628.55元;自2017年5月9日起至实际交付住房转移登记文件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4.75%计算逾期利息。第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4年10月29日,原告与盘市分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南山湖1单元15楼2号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房屋单价为3,710.49元/平方米,总房款为人民币339,696元。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清全部购房款。根据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房屋应于2015年12月31日交付,但至今原告仍未取得房屋的使用权。合同第十三条约定,若逾期交房超过30天,买方(原告)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卖方应自约定交付期限届满的第十一天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按总房款的每日万分之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第二十二条还规定,若卖方未在房屋交付后90日内将办理初始登记的相关文件交付给原告,原告有权要求卖方支付逾期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4.75%计算。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违反合同约定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因被告逾期交房超过30天,原告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原告明确表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故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关于违约金的计算,因实际交房日期尚未确定,法院认为应以判决确定的截止日期为准。

律师说法:
本案的法律分析表明,原告依据合同约定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及相应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若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若抗辩已偿还借款,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在被告提供相应证据后,原告仍需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原告在本案中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违约金及利息的法律依据。如被告对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式提出异议,应依法进行举证和抗辩。以上即为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未偿还是否可以要求支付利息的法律分析,如还有其他法律问题,可向法邦网律师进一步咨询。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