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需满足哪些条件?案例解析与法律依据
案情简介:2009年5月26日,A公司与某县沱江石盘滩提水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签订了《施工合同》。A公司依约完成了施工任务,工程竣工后,管理处仅支付了工程款1926266元,并退还了履约保证金20万元,仍拖欠A公司工程款、履约金及保证金共计1327846.62元。由于管理处未取得事业法人登记证书,且组织机构代码证已过期,不具备法人资格。管理处作为某县水务局的下属机构,应由某县水务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因此,A公司以某县水务局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某县水务局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327846.62元;2、退还A公司履约金535500元及保证金405000元;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法院认为,与A公司签订合同并支付工程款的一方是管理处,而非某县水务局。某县水务局并非合同的相对方,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A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某县水务局应承担案涉合同的权利义务,亦未证明其具备成为适格被告的条件。在庭审中,法院已就诉讼主体问题进行释明,但A公司仍坚持其诉讼主张。据此,法院裁定驳回A公司的起诉。
律师说法:事业单位要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需满足哪些条件?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事业单位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后,应依照条例规定进行登记或备案,即取得民事主体资格。因此,只要事业单位的设立和登记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即可视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本案中,管理处是经四川省隆昌县政府以隆府办函(2002)10号文件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并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完成了相应的设立与登记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尽管其组织机构代码证已过期,但管理处至今仍正常运作,无证据表明其已被撤销或注销,因此其民事主体资格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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