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纠纷 > 正文

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职工遭遇工伤怎么办?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24) 浏览 138

案情简介:

师国强于2012年3月应聘至德宇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试用期一个半月后转为公司正式员工,先后从事电脑维护、运输管理工作。同年8月27日,师国强经指派前往庆阳市车管所办理车辆检验手续时发生事故,致左腿骸骨骨折,在庆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6天后好转出院;德宇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共计15290元并派员2人对师国强进行陪护3天。2013年9月24日,师国强在庆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行内固定取除术,花费2830.40元、放射费费用106元、病历复印费3元,共计2939.40元。但2013年公司并未给他缴纳工伤保险

法院判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其应享受的部分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于医疗费,师国强2012年住院治疗费用15290元由德宇浩实业集团公司垫支,双方当事人对此均认可,该费用应由庆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支付。师国强2013年第二次手术花费医疗费合计2939.40元,德宇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无异议,但因2013年该公司未给师国强交纳工伤保险费,应由德宇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律师说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并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试用期职工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享有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的权利,其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公司在某一年度未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在此年度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公司自行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计算具体费用。

风险提示

劳动者在供职过程中遇到企业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遇到了工伤产生费用不用怕无处保障,用人单位依法应当自行承担。如果生活中遇到了类似的争议和问题,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提供指导和咨询。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