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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拒绝上班能否主张伤残津贴?法院判决解析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24) 浏览 217

原告李某于2012年11月28日入职被告沈阳某零部件有限公司,担任冲压工。2013年7月15日,李某被认定为工伤,2013年12月5日,经沈阳市劳动鉴定康复管理办公室评定,其伤残等级为六级,且无护理依赖。经查,被告未为李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李某自受伤后未再返回被告单位工作。2015年2月及2016年10月,被告两次通知李某返岗,并表示愿意为其安排卫生清扫、邮件查收等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岗位,但李某均以“未治疗完毕”为由拒绝上班。

法院判决:李某无权主张伤残津贴。

关于员工是否有权主张伤残津贴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应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若难以安排工作,则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该条款中的“难以安排工作”,是指工伤职工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胜任原岗位,用人单位亦无法为其安排与其劳动能力相匹配的其他岗位,即其已不具备提供劳动的现实可能性。

李某在2013年2月28日出院后,虽提交了住院病例,显示其存在继续治疗、训练及手术的必要,但其并未实际进行任何治疗或康复训练,亦未提供相关医疗证明或诊断意见,以证实其因工伤需持续误工治疗或全日休养,无法从事任何劳动。因此,李某未能证明其存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法定情形。

综上,李某主张的继续手术、康复训练与功能训练,并不能直接导致其无法返岗工作。其应在自身能力范围内,服从用人单位的合理工作安排,履行劳动义务。只有在试岗后仍无法胜任安排岗位的情况下,才符合“难以安排工作”的条件,进而有权主张伤残津贴。本案中,李某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岗,不符合领取伤残津贴的法定要件,故法院对其主张的2015年2月之后的伤残津贴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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