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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解雇员工是否违法?北京家乐福案例解析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24) 浏览 144

刘某曾是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某店的纺织处处长,月工资为9190元。2015年9月12日,刘某未按照公司规定程序,以低于进货价的价格销售商品,将两件单价559元、两件单价579元的商品交给顾客,仅按69元和99元的价格收取货款。2015年10月14日,家乐福公司向刘某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依据其员工手册,认定其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决定于10月17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刘某不服,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工作及职务,并撤销解除合同通知书。仲裁委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裁决,认为家乐福公司解除合同所依据的事实与制度不符,撤销了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家乐福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刘某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2276元及一些无形损失,已构成严重违纪,公司有权依据员工手册辞退刘某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其员工手册第五条规定,若员工行为导致公司财产重大损失,损失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即构成三级违纪行为,公司可依法辞退员工并无需支付补偿。

刘某则认为,其行为属于正常维护客户关系,并未造成公司规定的三级违纪损失,且实际经济损失未达5000元,公司据此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刘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仅为2276元,未达到员工手册中规定的三级违纪行为标准;其次,家乐福公司主张存在无形损失,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刘某亦不予认可。因此,法院认定家乐福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事实与制度不符,构成违法解除,判决撤销解除合同通知书,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家乐福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综上,家乐福公司的解除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刘某的经济损失未达到三级违纪标准,其他损失缺乏证据支持,公司应继续履行与刘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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