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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过劳死引发赔偿纠纷,责任如何界定?法律解析与维权指南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24) 浏览 376

案情简介:员工因过劳死亡请求赔偿未获支持

刘某是四川省巴中市某镇的村民,于2023年6月被同村村民王某与佘某邀请至巴中市某肠衣厂工作。同年11月某日,刘某完成当日工作后休息,次日早上6时许,王某叫刘某起床时发现其已死亡,随即向巴中市公安局报案。经公安机关调查,刘某全身无暴力损伤,亦无中毒迹象,初步认定其为病死。刘某的母亲彭某对此表示怀疑,认为刘某可能因王某与佘某的谋害而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死亡抚慰金、差旅费等共计40余万元。

王某则辩称,其与刘某之间为合伙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刘某的死亡系因自身疾病所致,不构成工伤,且其在事件中无任何过错,因此不同意赔偿。

法院判决:认定为雇佣关系,用人单位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刘某与王某之间存在合伙关系,应认定为雇佣关系。被告在雇佣期间,安排工人在工作条件较差、劳动强度较大的环境下长时间工作,导致刘某因过度劳累而患病,最终死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死者生前抚养和赡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5万元。

律师说法:过劳死案件中责任的认定

劳动法实务专家葛春喜律师指出,本案属于典型的“过劳死”案件。所谓“过劳死”,是指因劳动强度远超身体承受能力,导致过度疲劳而引发的猝死,或是因长期过劳诱发其他疾病,最终导致死亡的情形。此类死亡通常发生在劳动过程中或与劳动环境相关的场合。

在过劳死侵权责任的认定中,需满足以下条件:首先,行为人应具备对劳动者劳动具有支配权的特定身份,如企业或单位的管理者、雇主;其次,行为人存在强迫劳动者进行超强度劳动的行为,该行为违反劳动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第三,劳动者死亡的后果与超强度劳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猝死或因疾病引发死亡;第四,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强制劳动者超强度劳动的故意,但对死亡结果未尽到合理预见义务,因此属于过失,而非故意侵害生命权。

风险提示:过劳死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法律规定,因侵害休息权而导致过劳死的侵权责任,应由造成该结果的单位或雇主承担。若因单位或雇主的过错导致过劳死,应依据法人侵权或雇主侵权的相关规定,由法人或雇主承担责任。如存在直接责任人且其有过错,法人或雇主在承担责任后,可依法向其追偿。

若为个人雇主造成雇工过劳死,则应由该个人雇主承担相应责任。

劳动权益的维护与每一位劳动者息息相关,生活中如遇到劳动法相关的权益纠纷,建议及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如葛春喜律师,以获得有效的指导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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