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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拖欠房租解除合同,装修费用能否要回?法律如何界定?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9-24) 浏览 181

胡先生为经营浴场,向某公司租赁了一处面积达1300多平方米的营业场所,并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某公司将房屋及相应公共设施出租给胡先生使用,租金为每年20万元,其中第一年租金在进场时支付10万元,签订合同时再支付10万元;第二年起,租金须于每年7月1日前支付下一年度的费用。若胡先生拖欠租金超过两个月,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此外,合同还规定,在租赁期开始前,给予胡先生三个月的免租期,用于浴场的装潢、装修及开业准备。同时,胡先生不得擅自对租赁物进行结构性改动,租赁期满后需将房屋及所占土地保持完好并交还某公司。

合同签订后,胡先生在承租房屋内同时经营咖啡馆和浴场,前两年租金已按时结清。但从第三年起,因欠下外债,无力偿还租金,导致咖啡馆和浴场停止经营,拖欠租金已长达半年。为此,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胡先生支付拖欠租金,并迁出房屋,搬走可移动物品,同时要求将房屋内部不可移动的固定物及装修归其所有。

根据合同约定,胡先生拖欠租金超过两个月,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因此其主张解除合同及追讨租金具有法律依据。争议的焦点在于,某公司是否可以要求将房屋内部不可移动的固定物及装修归其所有。

针对租赁合同终止后装修、装潢物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确规定:若承租人在他人财产上进行添附,且得到财产所有人的同意,或虽未明确同意但出租人知晓且未反对,构成善意添附。此时,若合同终止,出租人有权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对添附物进行处理。若合同中未约定,且双方协商不成,可责令承租人拆除可移动部分,不可拆除的则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如因此造成损失,承租人应予以赔偿。

若装修物与房屋构成附合,其归属则适用添附制度。在承租人构成善意添附的情况下,出租人因承租人的装修行为而获得额外价值,通常视为不当得利,应给予适当补偿。但如果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终止,则应由出租人按装修的现存价值进行全额赔偿;若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终止,其装修利益无法获得,应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损失,这可视为对其违约行为的一种惩罚,是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之一。

反之,若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进行装修,构成恶意添附,则其行为对出租人房屋造成侵害,需承担侵权责任。此时,承租人不仅不能要求出租人补偿装修费用,出租人还可就恶意装修造成的损失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胡先生因自身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终止,其装修利益无法获得,属于其违约行为带来的后果。因此,某公司要求将房屋内部不可移动的固定物及装修归其所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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