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是显失公平,显失公平中的标准是什么?
一.哪些情形不是显失公平
所谓合同中显失公平是一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而下列情形就不构成显失公平:
1、获利方不了解对方情况,主观上无恶意。
2、获利方出于善意,如一方履行了忠告义务,向对方说明了不公平条件的存在,且对方有机会理解或合理选择合同条件。
3、获利方出于过失行为。对对受损失提出的不公平条件因过失未予审慎认知。
4、显失公平的后果系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所致。
在认定显失公平时强调获利人的主观故意,一方面约束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法院不能仅凭结果的显失公平而轻易地变更或撤销合同,另一方面,由提出变更,撤销之诉的一方对程序性显失公平免举证责任。减少了当事人滥用显失公平原则的可能性。
二.显失公平中的标准是什么
“显失公平”中的“显”的标准。
合同失却公平究竟达到何种程度方为明显不公平,应从下三个方面加以考察:
1、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为双务合同,不用支付对价的单务合同无所谓显失公平。
2、一方获得了超过法律允许限度的利益,而另一方却因此而可能遭受重大损失,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如标的价款大大超过了市场同类物品或劳务的价格。
3、因供求等因素导致价格适当偏离价值或者是由于市场的固有风险而带来的利益和损失理应排除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