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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合同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分析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9-24) 浏览 181

一、重大误解的构成条件

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二者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区别。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两者均被归入可撤销合同的范畴。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若行为人因自己的过错对合同内容产生重大误解,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自身错误认识,导致对合同内容产生误解,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意思表示。这种误解直接影响其应享受的权利或应承担的义务。重大误解可以是单方的,如出卖人误将某一标的物当作另一物;也可以是双方的,如买卖双方误将复制品油画当作真品进行交易。

要构成重大误解并产生合同变更或撤销的法律后果,需满足以下要件:

(1)表意人因误解作出意思表示。首先,表意人必须将意思表示表达出来,否则无法判断其是否存在误解;其次,该意思表示必须是因误解而产生,即表意人的错误认识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对合同内容存在重大误解。在法律上,并非所有误解均可导致合同撤销。我国司法实践认为,只有对合同的主要内容产生误解,才构成重大误解。因为只有在对主要内容发生误解的情况下,才可能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甚至导致订约目的无法实现。若仅是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产生误解,且不影响权利义务,就不构成重大误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的规定,行为人因对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导致行为后果与其真实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认定为重大误解。

(3)误解是因误解方自身过失造成,而非因他人欺骗或不正当影响所致。通常情况下,误解是由于表意人未尽注意义务或疏忽大意所导致。如果表意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例如未审阅合同草案就签字盖章,则其无权请求撤销合同,法律不支持当事人以自身过失为由随意主张合同撤销。

(4)误解为非故意行为。如果表意人在订立合同时故意隐瞒真实意图,或明知存在误解仍与对方签约,则表明其自愿接受该意思表示的后果,此时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不能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合同。

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的构成要件

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通常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误解系因受害方当事人自身过失造成,而非因他人欺诈或不当影响。这类合同多因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交易经验,导致其意思表示与真实意愿不符。

(2)误解必须针对合同的主要内容,且构成重大误解。若仅是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产生误解,且不影响权利义务关系,则不构成重大误解。同时,对订约动机的误判也不属于重大误解的范畴。重大误解的判断应基于误解的内容是否影响合同的实质条款,并导致误解方的利益受损。

(3)误解直接影响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或应承担的义务。一旦合同履行,误解方将因此遭受不利后果。

(4)重大误解与合同的订立或合同条款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若没有该误解,当事人将不会订立合同,或虽订立合同但其条款将发生重大变化。若误解与合同订立或条款无直接因果关系,则不构成重大误解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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