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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重大误解的五大表现及合同效力解析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9-24) 浏览 158

一、合同中的重大误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合同的性质直接决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将买卖合同误认为赠与合同,就会导致当事人原本期望的权利义务发生根本性变化,违背其真实意愿,因此属于重大误解。

2. 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在即时清结或不涉及人身关系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通常不会影响合同效力,因为合同的权利义务不会因具体当事人的不同而发生显著变化。但在以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如信托、委托、寄存、信贷)或以感情或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如赠与、无偿借贷),以及以特定技能为基础的合同(如演出、加工承揽)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则构成重大误解。

3. 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例如将冷冻机误认为冷藏机。这种误解属于对合同标的本身的错误认识,可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使误解方遭受重大损失,因此应认定为重大误解。

4. 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误将赝品当作真迹,或误将合金当作纯金购买,均属于重大误解。但若仅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产生误解,而不影响其基本用途或造成重大损失,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5. 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的误解。如果这些误解导致误解方遭受重大损失,应认定为重大误解;若未造成重大损失,则不属于重大误解。

二、重大误解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可撤销的合同情形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以及乘人之危。这四种情形均属于民法中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可撤销行为,是基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撤销权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使原本有效的合同归于无效。重大误解作为可撤销事由之一,是指当事人因对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导致合同行为的后果与其真实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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