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被追尾后贬值损失是否应由肇事方赔偿?法院判决解析
2023年1月7日,罗女士在成都市青羊区一环路西一段驾驶车辆时,与杨女士所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碰撞。随后,杨女士的车辆又撞上了同车道前方的第三辆车,导致其车辆尾部和前部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罗女士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杨女士对受损车辆进行了维修,花费8863元。为评估车辆贬值情况,她于2月20日支付2000元评估费用,委托某资产评估公司进行鉴定,最终确认车辆贬值损失为8600元,并取得相应的评估鉴定结论和鉴定费票据。此外,杨女士在修车期间还支付了2000元的租车费用。
因此,杨女士将罗女士及其所驾车辆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汽车维修费、车辆贬值损失、评估费及租车费,共计21463元。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车辆贬值损失、评估费用和租车费是否应由罗女士赔偿。
罗女士认为,上述费用缺乏法律依据,不应赔偿;保险公司则表示,车辆贬值损失、评估费及租车费均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因此拒绝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女士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和评估费用,有评估鉴定结论及票据作为证据,应予以支持。但租车费因无明确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由于罗女士所驾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应根据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承担汽车修理费用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罗女士赔偿杨女士车辆贬值损失和评估费共计10600元,保险公司则赔偿汽车修理费88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