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债权债务 > 正文

仅有借条无法证明借款事实,需提供充分证据佐证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9-25) 浏览 170

【基本案情】
2009年12月7日,**公司与寿某向金某出具了一份保证函,承诺自该日起,陈某向金某的借款在600万元以内,由**公司与寿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两年。2009年12月11日,陈某与金某签署了一份借款协议,协议约定陈某向金某借款600万元,承诺分四期归还:2010年1月11日归还100万元,2010年3月11日归还100万元,2010年5月11日归还100万元,2010年8月11日归还100万元,最终于2010年12月11日还清。协议中还明确,金某可随时催讨借款,并承诺如到期未还,将承担违约金50万元及所有诉讼费用和律师费。协议第三条进一步说明,该协议亦作为借款凭据,双方签字盖章即视为陈某已收到借款600万元,现金交接清楚,各方无异议,陈某不再另行出具借据。同日,陈某在一张载明“今收到金某现金人民币600万元整,以此为凭”的收条上签字并捺印。2010年3月22日,陈某向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报案,指控金某以虚假诉讼方式企图非法占有其财产。随后,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偿还借款,并支付违约金、律师费,同时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理由及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金某与陈某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以及金某是否已实际将600万元现金交付给陈某。法院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

一、从借款交付凭证来看,金某仅提交了收条,未提供其他能够证明款项实际交付的证据,因此无法证明其已履行出借义务。

二、从资金来源来看,金某在不同阶段的陈述存在矛盾。第一次庭审中,其表示有200万元左右是从合作银行卡中取出,其余资金原本就放在身边;而在第二次庭审中,其又称借款是在4天内准备的,其中150万元是从合作银行账户中提取,其余450万元部分来自保险箱中的现金,部分则来自向朋友借款,但具体向谁借款并未说明。这种前后不一致的陈述,使得其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存疑。

三、从现金交付的过程来看,金某主张借款是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丝绸公司办公室内,以现金方式交付,金额为10万元一捆,共60捆,分装于三个黑皮包中,由陈某和郎某分别领取。然而,金某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支持这一说法。在当前金融交易高度便捷的背景下,金某作为多年经商的商人,却选择以现金方式交付如此大额的款项,显然不符合常理。

四、从现金交付的原因来看,金某多次陈述不同理由。第一次庭审中,其代理人称因陈某涉及多起诉讼,担心转账被法院冻结,故要求现金交付;在法院询问笔录中,金某则表示自己认为现金交易更方便;第二次庭审中,其又称陈某明确表示不能转账,并对陈某是否涉及诉讼并不知情。这些说法相互矛盾,且即便存在陈某涉及诉讼的情况,也完全可以通过转账至非陈某账户的方式进行,因此金某的解释缺乏合理性。

五、从金某的出借动机来看,其陈述亦不符合常理。金某称自己并不认识陈某,仅通过介绍人郎某认识,并仅通过郎某了解陈某的资信情况,未进行实际考察。其表示仅因希望赚取2分的月息,就决定出借600万元。然而,作为经验丰富的商人,如此大额的款项却因微薄利息而轻易出借,显然不符合其身份特征。此外,金某还承认部分借款是向朋友借来的,这种行为更进一步削弱了其主张的可信度。

六、关于金某是否认识陈某和寿某,法院指出,在第二次庭审中,陈某的代理人出示了一组照片供金某辨认,金某迅速指认其中两张为陈某和寿某,但实际辨认错误。金某解释称因老花眼未能看清照片,但其在辨认时直接指出照片下方的编号,显然并非因视力问题而无法辨认。此外,金某仅见过寿某一次,未能准确辨认,尚可解释;但其却未能正确辨认借款人陈某,且多次表示认识陈某,这一矛盾更进一步说明其可能并未真正见过陈某本人。

综上,金某主张以现金方式交付600万元借款,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交付行为的必要性及资金来源,且其陈述前后矛盾,不符合常理。因此,法院认为金某未能证明其与陈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亦无法证明借款已实际交付,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金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尽管金某提供了借款协议和收条以证明借款关系,但其主张的现金交付方式明显不符合常理,且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交付行为的必要性及资金来源。此外,金某在一审中对陈某照片的辨认存在明显错误,表明其并未真正认识陈某,从而进一步削弱了其主张的可信度。金某上诉称用于比对的照片中陈某的户籍资料未经其质证,但事实上,一审中陈某的委托代理人已出示该户籍证明原件,金某未提出异议,仅以老花眼未戴眼镜为由进行辩解,这一理由并不成立。因此,金某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应予维持。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