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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抵押登记,优先受偿权不被法院支持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9-25) 浏览 126

基本案情:王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6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李某人民币陆拾万整,借期一年。”同日,王某的朋友胡某为李某出具抵押担保书,承诺以其名下的房产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签订后,胡某将房产证原件交由李某保管,但并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60万元借款,并对胡某抵押的房产行使优先受偿权。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以办理抵押登记为前提,抵押权自登记时起正式成立。本案中,虽然胡某与李某之间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并将房产证交由李某保管,但由于未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尚未设立。因此,法院对李某要求对涉案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为保障债权的实现,出借人常要求债务人提供抵押物作为担保。然而,抵押权的设立并非仅凭抵押合同或房产证的交付即可完成,而必须依法在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依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抵押权只有在完成登记后才正式设立,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法律效力,出借人亦无法据此主张优先受偿权。因此,债权人应重视抵押登记的法律程序,确保抵押权的有效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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