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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承诺不具法律效力,未书面约定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9-25) 浏览 117

基本案情:
2011年5月,何某为完成工程项目向王某借款300000元,并出具借据。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若到期未能还清,北方某公司可从支付给何某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款项支付给王某。该借据由北方某公司的现场负责人刘某签字确认。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并非北方某公司的授权代表,无权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此外,从借条的表述来看,并未体现出北方某公司具有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因此,法院驳回了王某要求北方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只有在债务履行中明确表达出保证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才可认定为保证人并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若在借款合同时仅注明“经手人”或“中间人”等字样,而未明确表明为保证人,则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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