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债权债务 > 正文

房屋买卖实为借贷关系,法院驳回过户请求

债权债务 2年前 (2023-09-25) 浏览 155

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15日,祖某与袁某达成协议,约定祖某支付袁某15万元用于购买袁某名下的一套住宅。同时约定,若袁某在三个月内将该笔预付房款返还给祖某,则祖某不再购买该房产。当日,祖某向袁某支付了15万元。此后,袁某每月向祖某支付6000元,共计支付6个月。现祖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袁某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袁某则辩称,该15万元实为借款,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仅为担保,每月支付的6000元系作为借款利息。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袁某每月向祖某支付6000元的事实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内容,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并非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因此,法院对祖某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
在民间借贷的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有时会与债务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担保。此类行为实质上是对借贷关系的一种保障手段,即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借款时,债权人可依据该合同主张权利。然而,这种约定属于《担保法》中所规定的“流质条款”,即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该条款因违反公平原则而被认定为无效。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若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还款,出借人要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向其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 END -
- 0人点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