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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员工入职未告知被解雇,公司行为违法需赔偿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25) 浏览 163

吴女士于2015年8月底正式入职某公司担任销售岗位,入职时填写的入职申请表中“是否怀孕”一栏为“否”。公司根据她的基本情况,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到了11月初,吴女士在医院体检中被诊断为怀孕9周,公司也按照相关规定为其开具了领取准生证的证明。然而,到了年底,公司却以吴女士在入职时隐瞒怀孕事实构成合同欺诈、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面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吴女士随后向当地劳动仲裁院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公司强行解雇怀孕女职工是否合法?首先,从时间上看,吴女士在入职时仅怀孕一周,没有证据表明她当时已知自己怀孕,因此不能认定其存在故意隐瞒事实的行为,不构成合同欺诈。此外,公司在得知吴女士怀孕后,已为其开具相关证明,说明公司已经知晓其怀孕情况,因此在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其次,吴女士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试用期,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属于违法操作。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的设定必须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否则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也明确指出,不得因怀孕而降低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进一步强调,任何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产假、哺乳等原因辞退或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除非女职工本人提出终止合同。

在本案中,吴女士已明确表示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仅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因此,公司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向吴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孕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充分保护,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不当行为引发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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