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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却不上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劳动纠纷 2年前 (2023-09-25) 浏览 114

赵某签订劳动合同却不上班

2016年5月,赵某与某建材厂签订了为期四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其月工资为5000元。然而,合同订立后,赵某并未按照约定到岗工作,也从未在该厂领取过工资。建材厂也未采取任何措施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关系。2017年3月,赵某向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建材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其在该厂工作期间的相应报酬。

签订劳动合同但未实际上班,是否意味着存在劳动关系?这一问题值得深入探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在实际操作中,劳动关系的成立不仅依赖于劳动合同的签订,更应以是否存在实际的用工行为为判断依据。也就是说,劳动关系的核心在于劳动者是否实际提供了劳动,并因此获得报酬。

因此,仅凭一份符合形式要件的劳动合同,并不能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实质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确认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综合考量: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具备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第二,劳动者是否按照约定提供有报酬的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第三,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虽是确立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但并非唯一标准。在本案中,赵某虽然与建材厂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由于其未实际提供劳动,也未获得报酬,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实质的劳动关系。

未签订劳动合同也能确认劳动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可能利用劳动者急于就业的心理,声称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而是以口头协议或试用期安排代替。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往往在之后遭遇被用人单位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辞退的困境。

然而,即使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实际的用工关系,劳动者依然可以依法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关系的认定应以实际用工情况为准,而非仅以是否签订合同为依据。用人单位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否认劳动关系的抗辩,缺乏法律依据。

劳动者在遇到此类情况时,仍可基于实际存在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主张相应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因此,劳动关系的确认应以实际履行情况为准,而不仅仅依赖于书面合同的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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