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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的定义及五大构成条件详解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9-25) 浏览 171

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可撤销合同,又称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是指在合同订立时,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依法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

二、可撤销合同的构成条件
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因对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或数量等存在错误认识,导致合同后果与其真实意愿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其构成要件包括:
a、合同的主要内容存在重大误解;
b、误解直接导致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
c、误解是因当事人自身过失造成,而非故意。

2. 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了对己方明显不利、对另一方却有利的合同。其构成要件包括:
a、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不利或明显不公平;
b、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法律允许的合理范围;
c、受损失的一方是在轻率、缺乏经验或处于紧迫状态时作出意思表示。

3. 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
a、行为人具有欺诈的故意;
b、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
c、受欺诈人因欺诈而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此作出意思表示。

4. 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威胁或强迫手段,使对方在恐惧状态下作出非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
a、胁迫人实施了胁迫行为;
b、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
c、胁迫行为实质上干涉了表意人的自由意志;
d、相对人因胁迫而产生恐惧心理;
e、相对人基于恐惧作出意思表示,且该意思表示与胁迫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5. 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对方在非自愿的情况下接受不利条件,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其构成要件包括:
a、表意人处于急迫需要或危难状态;
b、行为人具有乘人之危的故意;
c、行为人实施了足以使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
d、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与行为人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e、表意人因意思表示而遭受重大不利。

三、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通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撤销之诉来实现,不能单方面直接向对方主张撤销。
撤销权的消灭情形包括:
a、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
b、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在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或通过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四、合同撤销的法律后果
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若无法返还或无返还必要,应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若双方均有过错,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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