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人之危合同的定义及法律效力解析
一、什么是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危难境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与其订立合同。构成乘人之危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其一,一方当事人确实处于危难处境,如遭遇自然灾害、经济困境、健康恶化或面临生命危险等,处于迫切需要帮助的状态。其二,行为人明知对方处于危难,故意利用这一情况,提出不合理或苛刻的条件,使对方在无奈之下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其三,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即明知对方处于困境仍加以利用,而非因不了解情况而促成合同成立。如果一方当事人主动提出交易条件,即使另一方处于困境,也不构成乘人之危。例如,李某因家中有病人急需用钱,主动以低价将房屋出售给王某,该合同不能以乘人之危为由请求变更或撤销。其四,乘人之危订立合同通常是为了获取过分的利益,这种利益被视为“不正当利益”,其本质是严重损害了对方的利益。虽然获取不正当利益是行为人的目的,但认定此类合同时,并不以是否实际获取利益为前提。
二、乘人之危合同的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这一规定体现了合同法对弱势一方权益的保护,相较于《民法通则》,更加注重实际情形与公平性,具有更强的操作性。从《民法通则》到《合同法》,乘人之危行为的法律效力经历了从绝对无效向相对无效的转变,即只有在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况下,合同才可被撤销或变更。
认定乘人之危行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一方确实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之境;
(2)对方明知其处于该境地,并加以利用,迫使其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
(3)一方实际作出了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即其同意行为是在被胁迫或利用的情况下作出的;
(4)因接受对方的乘人之危行为,导致一方遭受重大不利。在具体案件中,若A因急需手术费而与B订立合同,且B明知A的困境并加以利用,使A在被迫情况下同意交易,且A因此蒙受重大损失,则可认定为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