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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的特征及与效力待定、无效合同的区别解析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9-25) 浏览 176

一、可撤销合同的特征
1. 可撤销合同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合同。合同的成立依赖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双方真实、自愿地表达其意愿。然而,由于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等原因,可能导致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维护合同的真实性和公平性,法律将此类合同认定为可撤销合同,并赋予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当事人撤销权。通过行使撤销权,该合同将被撤销,从而归于无效。
2. 撤销权的行使具有自主性。法律赋予撤销权人撤销合同的权利,但是否行使该权利,应由撤销权人自行决定。若撤销权人未主动提出撤销请求,法律不得强制干预。
3. 在撤销权行使前,可撤销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合同存在可撤销的情形,只要未被撤销,其效力仍应受到保护,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一旦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合同自始无效,产生与无效合同相同的法律后果。

二、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
1. 合同效力状态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在权利人未追认之前,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而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若撤销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则不得以合同存在可撤销事由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2. 合同瑕疵的成因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的瑕疵主要在于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或处分能力,但这类瑕疵可通过权利人的追认予以补救;而可撤销合同的瑕疵在于意思表示不真实,如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违背真实意思而订立,此类问题通常无法通过补救解决。
3. 撤销权的行使条件不同。对于效力待定合同,相对人行使撤销权需满足以下条件:权利人尚未追认;相对人须为善意;且需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而对于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包括:(1)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双方均有权请求撤销;而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2)撤销权人必须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行使撤销权,而非直接向对方提出;(3)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其他单位无权受理。

三、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均因欠缺合同生效要件而被法律特别规定,但在法律后果和适用情形上存在差异。
1. 从内容上看,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如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违背真实意思;而无效合同则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2. 从效力上看,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仍具有法律效力;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3. 从当事人主张上看,可撤销合同的撤销请求必须由受损害方提出,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审查决定是否撤销;而无效合同的确认则无需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依职权直接认定合同无效。
4. 从行使期限上看,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应在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而无效合同无期限限制,自合同成立之初即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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