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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合同的法律后果及特征解析,合同无效如何处理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9-25) 浏览 192

一、恶意串通合同的法律后果

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了谋取不法利益而合谋实施的违法行为。此类合同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其效力及财产处理上。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其因此取得的财产应依法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给集体或第三人。同时,《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也指出,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其所得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这些规定体现了对恶意串通行为的严格规制。

二、恶意串通合同的特征

恶意串通合同具有以下两个主要特征:

1. 当事人双方具有主观故意。恶意串通的合同,其当事人均出于故意,这种故意的核心在于通过损害他人利益来获取非法利益。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行为人尚未实际获得非法利益,只要存在恶意串通并危及他人利益的故意,即可认定为恶意串通。此外,恶意串通并不一定要求合同当事人本人具有故意,例如,当代理人的行为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时,虽然合同当事人可能无直接故意,但代理人的故意足以构成恶意串通。

2. 合同的订立目的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恶意串通合同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其主要目的并非合法交易,而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非法利益。这种非法利益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串通压低标价,或在买卖中合谋抬高价格以获取贿赂等。此类行为通常会对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因此,一旦恶意串通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其处理方式并非简单的损失赔偿,而是由相关国家机关依法收缴双方所得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返还给集体、第三人。这一处理方式体现了法律对恶意串通行为的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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