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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的构成要件及与欺诈的区别解析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9-25) 浏览 192

一、胁迫的构成要件
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可能发生物质性或精神性损害为要挟,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从而迫使其违背真实意愿订立合同的情形。若该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若未损害国家利益,则为可撤销合同。胁迫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该故意包含两个层面:一是意图使相对人产生恐惧;二是希望相对人因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需注意的是,胁迫的故意并不包含胁迫人通过该行为获取某种利益的动机,谋取利益仅为胁迫的主观目的。
(2)胁迫人实施了胁迫行为。具体表现为以对自然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或对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荣誉、名誉、财产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
(3)胁迫行为具有非法性。这里的非法性不仅指行为手段违法,还包括行为目的违法。若胁迫人使用合法手段(如将要提起诉讼)对对方施加压力,则不构成胁迫。
(4)相对人因胁迫行为产生恐惧,即胁迫行为与相对人的恐惧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相对人因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即基于这种恐惧与胁迫人订立了合同。

二、胁迫与欺诈的区别
胁迫与欺诈均为基于故意而实施的行为,但在法律认定上存在明显区别:
(1)受胁迫者是因恐惧而被迫订立合同,其意思表示并非出于自愿;而受欺诈者表面上是自愿订立合同,但因受到虚假信息的误导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2)胁迫的内容通常不会成为合同的条款,而是影响相对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而欺诈的内容则可能直接构成合同的条款。
(3)胁迫行为只能是积极的施压行为,如威胁、恐吓等;而欺诈行为既可以是积极的虚假陈述,也可以是消极的隐瞒真相。
(4)胁迫行为的实施者可以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而欺诈行为的实施者则必须是合同当事人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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