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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与乘人之危合同效力分析,法律效力待定及撤销机制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9-25) 浏览 165

一、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效力
所谓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情形。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同属广义的代理行为无效类型,但其核心在于代理人缺乏代理权。无权代理具有以下特征:首先,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该行为已具备成立的条件;其次,该行为本身符合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最后,在代理行为的特殊有效要件中,仅缺少代理权这一要素,而并不缺乏被代理人存在、身份明确及具备相应资格等条件。根据代理人缺乏代理权的具体情形,我国法律将无权代理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包括未经被代理人授权而以他人名义订立合同、非法定代理人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名义订立合同等,如盗用单位介绍信签订合同等情形;第二类是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可分为部分超越和完全超越。部分超越是指被代理人仅授权代理某项合同的部分事项,而代理人擅自扩大代理权限,进行全权代理;完全超越则是指代理人超越被代理人授权范围,签订与原授权合同存在关联的其他合同,例如采购员因携带资金不足,以单位名义签订借款合同;第三类是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包括代理人不知代理权已终止而继续代理,以及明知代理权已终止仍继续代理的情形。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自行承担责任。相对人有权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若被代理人未予回应,则视为拒绝追认。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效力
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危难处境或紧迫需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在非自愿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情形。其构成要件包括:(1)一方当事人处于危难或紧迫状态;(2)行为人实施了乘人之危的行为,使对方因无奈而订立合同;(3)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4)受害人的意思表示对其自身造成严重不利。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虽有相似之处,但二者存在本质区别。乘人之危强调的是行为人利用对方的困境,使其不得不接受不利条件;而显失公平则通常指一方利用对方经验不足或判断力薄弱,导致合同条款明显不公平。因此,与显失公平相比,乘人之危的主观恶意更为严重。此外,乘人之危与胁迫也有相似之处,二者均可能导致当事人在非自愿状态下签订合同。但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胁迫是通过威胁手段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从而违背真实意愿;而乘人之危则是基于对方的处境,使其在压力下作出不利决定,不涉及直接的威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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