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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是什么?合同效力及法律认定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9-25) 浏览 130

一、什么是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危难或紧迫状态的机会,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迫使对方在非自愿的情况下与其订立合同。其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首先,一方确实处于危难或紧迫处境,如遭遇自然灾害、经济困难、家庭成员生命危险或健康恶化等,急需帮助或解决。其次,行为人故意利用对方的困境,提出不合理或苛刻的条件,使对方在无奈之下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第三,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即明知对方处于不利状态仍加以利用。若行为人并不了解对方的困境,而只是客观上因对方的处境促成合同成立,则不能认定为乘人之危。例如,李某因家中有病人急需用钱,主动提出以低价将房屋出售给王某,由于是李某主动提出的要约,该合同不能被认定为乘人之危,因此不能据此主张变更或撤销。最后,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通常是为了获取过分的利益,这种利益被视为“不正当利益”,往往以严重损害对方利益为代价。虽然行为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是其目的,但合同是否构成乘人之危,并不以是否实际获得过分利益为前提。

二、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效力
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一方利用对方的困境,迫使对方在非自愿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其构成要件包括:(1)一方当事人处于危难或紧迫状态;(2)行为人实施了乘人之危的行为,使对方迫于无奈而订立合同;(3)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4)受害人的意思表示对其自身造成严重不利后果。
需要注意的是,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虽有相似之处,但二者存在本质区别。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利用对方缺乏经验或判断力,导致合同条款明显不公平,而乘人之危则更强调行为人利用对方的困境,使其在心理或现实压力下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决定。因此,乘人之危的主观恶意更为严重。
此外,乘人之危与胁迫也有不同。胁迫是指行为人通过威胁手段,使对方因恐惧而违背真实意愿订立合同;而乘人之危则是行为人利用对方的处境,使其在无奈之下接受合同条款,不涉及直接的威胁行为。因此,在法律认定上,乘人之危更侧重于利用对方的弱势地位,而非制造恐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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