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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定义与特点解析

合同纠纷 2年前 (2023-09-25) 浏览 111

一、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
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又称合同撤销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旨在保障债权实现,救济因合同瑕疵而遭受的损失。撤销权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据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已经成立的合同等法律行为自始失去法律效力的权利。其基本理论建立在意思自治原则之上,通常被学者称为“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或“表意人在意思不自由状态下达成的合同”。

二、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特点
可撤销合同之撤销权具有以下特点:

(一)撤销权属于形成权
形成权是指仅凭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撤销权正是形成权的一种。根据法律定义,“形成权者,依权利者一方之意思表示,得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或生其他法律上效果之权利也。”而“撤销权,谓依自己之意思表示,消灭法律行为的效力为内容之权利,即为形成权之一种。”

(二)撤销权的行使对象
撤销权的行使针对的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由于合同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存在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法律赋予其撤销合同的权利。

(三)撤销权是一种从权利
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属于附随于主合同而产生的从权利。只有在主合同有效成立的情况下,撤销权才可能产生。若主合同未成立或已被撤销,撤销权则不复存在。

(四)撤销权具有专属性
撤销权专属于合同中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的一方当事人,或因合同瑕疵而受损的利益相关方,不能由他人代为行使或转让,除非合同权利整体转让。

(五)撤销权受期限限制
为维护合同效力的确定性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撤销权的行使受到法律规定的期限限制。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主张撤销权,或自愿接受合同内容,撤销权将因时效届满而消灭。因此,行使撤销权必须在法定期间内进行。

(六)撤销权内容包含请求变更的权利
可撤销合同亦可称为可撤销、可变更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当事人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具体包括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以及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的合同。变更权与撤销权密切相关,但二者并非同一权利。撤销权使合同自始无效,而变更权仅对合同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因此,撤销权的内容自然包括请求变更的权利。同时,法律也规定,若当事人请求变更,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合同,体现了对合同稳定性和交易安全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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