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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代驾发生事故谁赔偿?车主是否需承担连带责任?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163

2011年10月22日21时许,佛山市民郭某光饮酒后,邀请同村23岁的郭某俭代为驾驶车辆送其回家。在行驶途中,郭某俭驾驶的小汽车违规越过道路中心实线,与对向驶来的广西牌照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摩托车司机轻伤,但其乘客李某从摩托车上摔落,头部受到严重伤害。同年11月14日,南海区交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确认代驾司机郭某俭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摩托车司机及乘客无责。

2012年2月,因代驾司机经济状况不佳,无力全额支付赔偿,李某家属向南海区法院提起诉讼,除要求郭某俭赔偿医疗费和诉讼费外,还要求车主郭某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2年4月12日,南海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无法证明车主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判决由郭某俭独自承担李某截至2011年12月9日的8.9万元医疗费用,扣除保险公司已支付的1万元交强险及郭某俭已支付的1.7万元赔偿后,剩余6.2万元由其承担。2012年7月13日,佛山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然而,李某最终因伤势过重,于2012年8月25日抢救无效死亡。2013年1月,李某的妻子陶某凤等人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要求车主郭某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广东高院经审查后决定提审此案。

在再审庭审中,李某的妻妹陶某芬表示,一审判决生效后,虽然已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无法查找到代驾司机的财产,至今未能获得任何赔偿。她感叹道:“姐夫和姐姐有两个孩子,还在读书,一家人过得真苦。”

广东高院经审理认为,郭某光既是车辆的所有人,也是实际使用人。从车辆运行支配的角度来看,尽管郭某光饮酒,但其对车辆的运行仍具有控制力。郭某俭是应郭某光的要求进行代驾,行驶路线和目的地也由郭某光指示,因此郭某光对车辆运行具有实际支配权。从运行利益来看,郭某俭驾驶车辆的目的是为了送郭某光回家,郭某光享有该次出行的运行利益。郭某俭出于朋友情谊无偿提供代驾服务,属于义务帮工性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若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可请求其与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郭某俭作为驾驶人,同时也是帮工人,在事故中负全责,构成重大过失,而郭某光作为被帮工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广东高院作出判决:李某的医疗费用6.2万元由车主郭某光承担赔偿责任,代驾司机郭某俭因存在重大过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余元由郭某俭和郭某光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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