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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转让车辆前退交强险,出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担责?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186

2011年2月,白某将其所有的汽车转卖给丛某。在交车的前一天,白某前往保险公司办理了交强险退保手续。同年4月,丛某驾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行人孙某受伤,且丛某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丛某支付了相应的赔偿费用,并凭借购车时白某提供的交强险保单复印件,向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43743元。

保险公司则辩称,该车的交强险保单已由原车主退保,因此不应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港闸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指出,被告提交的批改申请书和交强险批单均为复印件,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即便白某确实办理了退保手续,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除非车辆被依法注销登记、办理停驶或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否则投保人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因此,法院认定白某的退保行为不符合法定条件,退保不成立。

一审判决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向丛某支付保险理赔款43743元。保险公司不服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和公益性,其设立旨在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赔偿,避免因责任方缺乏赔偿能力而造成受害人权益受损。根据法律规定,除非符合特定条件,否则交强险合同不得解除。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履行法定的退保审核义务,也未按规定收回保单及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其行为已构成违法退保,增加了受害人获得赔偿的风险。

因此,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确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此案提醒广大机动车购买者,在购买二手车时,务必核实车辆的交强险是否有效;同时,保险公司也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退保审核及通知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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