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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未结婚房产分割纠纷:法院判决昌平房屋归张先生所有

婚姻家庭 2年前 (2023-09-26) 浏览 183

1996年,张先生与刘女士相识,由于刘女士的儿子反对两人结婚,双方于1999年开始同居生活,但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为了与儿子分开居住,2000年张先生以刘女士的名义在朝阳区购买了一套房产,2006年又以刘女士的名义在昌平区购置了另一套房产。由于刘女士拥有北京户口,在购房和贷款方面具有优势,因此两套房产均以她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张先生每月按时支付两套房屋的月供及相关费用。

然而,去年5月,刘女士突然提出分手。张先生这才得知,刘女士已于去年1月将朝阳区的房屋转移至其朋友金某名下,并在同年5月将该房屋出售。同年8月,刘女士在张先生不在昌平家中时,擅自更换门锁并搬走了张先生的个人物品,导致张先生无家可归。

张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女士返还非法处置的朝阳区房屋售房款,并主张昌平区房屋归其所有。但刘女士对此表示异议,她认为两套房产是在同居期间共同贷款购买,应为双方共有财产。此外,她还指出,昌平区房屋的首付款是由她支付的87万元,并强调在还贷期间曾多次被银行起诉,而张先生未予理会。她还表示,由于经济压力,为了偿还贷款,曾向朋友借钱无果,最终不得不低价出售朝阳区房屋。她进一步指出,两人同居期间,经济大权由张先生掌控,她的所有支出都需要报账,剩余部分也需归还给他。

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两套房产登记在刘女士名下,但张先生实际承担了主要的出资责任,因此该两套房产应认定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张先生提供了充分的出资及收入相关证据,而刘女士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在购房中作出主要贡献,法院因此认定张先生的出资贡献更大。

针对刘女士未经张先生同意,擅自将朝阳区房屋出售的行为,法院指出其售价明显低于市场价,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嫌疑,侵犯了同居共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在财产分割方面,法院考虑到双方的过错情况,判决昌平区房屋归张先生所有,刘女士应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腾出房屋。至于朝阳区房屋的售房款,法院则判定归刘女士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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