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未约定抚养费,子女起诉获法院支持
2011年12月19日,王某与卢某在江永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和女儿由卢某直接抚养,但未明确约定抚养费的承担方式,王某也未支付任何抚养费用。此后,卢某无固定工作,经济状况较为困难。王某从事装修行业,月收入约为2000元。
2012年7月26日,儿子和女儿以母亲一人难以独自承担抚养费用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支付抚养费。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抚养和教育的法定义务。尽管王某与卢某在离婚协议中未明确约定抚养费的分担,但这并不影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亲主张合理抚养费的权利。因此,法院支持了子女的诉讼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法院作出相应判决,要求王某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