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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未过户遭法院拍卖,如何维权?装修损失可获赔偿

房产纠纷 2年前 (2023-09-26) 浏览 156

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系郎舅关系。位于醴陵市大桥北路马放塘1号1栋308号的房屋原为被告王某所有。2003年,因被告王某办厂需要资金周转,双方口头达成协议,将该房屋作价出售给原告李某,但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2005年,原告对房屋进行了重新装修,并安装了天然气、有线电视及水电设施,随后搬入该房屋居住。自2008年起,原告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持续至今。

2016年4月29日,案外人黄志刚因被告王某未偿还借款,依据(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1528号生效民事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裁定对该房屋进行拍卖。原告李某对此提出书面执行异议,但法院于2016年8月3日驳回其异议。2016年11月30日,原告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被告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并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30000元及赔偿装修损失37277元。

法院判决:解除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王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李某赔偿装修损失37277元。本案中,法院未支持原告要求返还30000元购房款的请求,原因是原告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如购房合同或收条等,以证明其已向被告支付购房款。原告提交的六份证明材料因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法院因此未予采信。根据举证责任规则,原告因举证不足需承担不利后果,故法院对返还购房款的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卖房方欠款被法院拍卖怎么办
本案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通过口头协议达成房屋买卖合意,被告已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合同签订后,被告未履行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义务,导致房屋被纳入司法拍卖程序,原告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因此,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在合同解除后,原告因履行合同义务而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其装修损失应由被告承担。结合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原告主张的37277元装修损失具有充分依据,法院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本案中原告的装修损失得到了法律支持,而购房款返还请求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对于涉及房产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房产交易金额较大,涉及产权清晰性、是否存在抵押、户口迁移等问题,需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房屋买卖过程复杂,风险较多,建议寻求专业房产律师魏国鹏的帮助,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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