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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岁儿童起诉影楼侵权案:肖像权认定与法律保护解析

债权债务 3年前 (2023-06-04) 浏览 527

浙江武义县一名六岁儿童宋某因肖像权被侵犯,将影楼负责人王女士告上法庭,此案成为当地首例肖像权纠纷案。近日,武义县法院对此案作出审理并作出判决。

宋某起诉称,王女士因认为其性格可爱,与宋某的母亲达成协议,由影楼工作人员带宋某前往金华市一家知名影楼拍摄艺术照。若拍摄效果理想,王女士的影楼可使用一张较大的照片作为样本。然而,宋某的家人在拍摄后不久发现,王女士在未获得宋某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宋某的照片印刷成广告册,数量达4000多份,并在社会上广泛散发。此外,王女士还将宋某的照片外传,导致其相片被另一家金华影楼用于街头大型广告栏,严重侵犯了宋某的肖像权。宋某因此要求王女士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精神损害费2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后认定,王女士将宋某照片用于广告印刷的行为确属侵权。该行为具有明显的营利目的,且未经宋某法定代理人同意,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非法使用。因此,法院判决王女士有权使用宋某的一张照片作为影楼样本,但不得再将其肖像用于其他广告用途;同时,王女士须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宋某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其余诉讼请求则被驳回。

关于侵犯肖像权行为的认定,通常需满足以下标准:

第一,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其肖像。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肖像,是对个人人格利益的不尊重,破坏了肖像的专有性和完整性,应依法予以制裁。若经本人同意使用,则不构成侵权。

第二,使用他人肖像须以营利为目的。所谓营利,是指通过使用他人肖像来吸引顾客、推广商品,或直接将其制作成商品进行销售获利。未经同意且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人格尊严,也侵犯了其因肖像被商业利用而应得的经济利益,法律对此予以禁止。例如,照相馆未将底片交给顾客,或擅自将顾客的艺术照用于橱窗展示以招揽生意,均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第三,以下情形属于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权:

1. 为公益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如宣传先进人物事迹、在报纸、电视、电影中使用其照片等,无需事先征得本人同意;
2. 新闻报道中拍摄或使用他人肖像;
3. 为通缉逃犯或罪犯而使用其肖像;
4. 在寻人启事中刊登他人照片等。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在遭遇肖像权被侵犯时,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请求赔偿损失。如侵权人拒不改正,权利人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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