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欠钱不还“躲猫猫”,法院缺席判决还款10950元
原告刘华轩是一家从事门业制造和销售的企业。2011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张建立多次从原告处拉走合金门,后经双方结算,确认张建立尚欠刘华轩门款共计10950元。2012年3月7日,张建立向刘华轩出具了一份欠条,明确写明:“今欠刘华轩门款壹万零玖佰伍拾元整,分期付款,每月2000元,付清为止。”该欠条上有张建立的签名、指印及相关信息。
欠条出具后,刘华轩多次催促张建立还款,但张建立起初推脱不还,随后便彻底失联。即使原告尝试通过其父母寻找张建立,也未能与其取得联系。无奈之下,刘华轩向太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建立偿还所欠门款10950元。
法院依法对张建立进行了公告传唤,但其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法院认为张建立欠款事实清楚,有欠条为证,依法应予清偿。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缺席判决,责令张建立偿还欠款109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