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他人写借条引发虚假诉讼,法院驳回起诉维护公正
王某持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于2012年向罗某出借50万元,但罗某至今未归还。一审中,罗某未出庭应诉,法院遂作出判决,要求罗某偿还借款50万元。罗某不服,提起上诉,辩称其并未实际借款,借条是在被王某胁迫的情况下书写的。此前,罗某曾向公安机关报案,相关调查材料成为二审审理的重要依据。
二审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王某关于借款发生及交付的陈述存在诸多疑点,遂依据罗某的申请调取了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在笔录中,王某承认并未实际交付50万元,并详细讲述了胁迫罗某书写借条的过程。基于上述证据,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涉及民间借贷中的虚假诉讼问题。虚假诉讼通常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原被告串通,出于分家析产、拆迁补偿、逃避债务等不正当目的提起诉讼;二是原告虚构借款事实,意图通过法院判决获取非法利益。第一种类型常被称为“手拉手”诉讼,原被告在诉讼中配合默契,缺乏对抗性,容易达成调解;第二种类型则表现为原告虽能提供借条、欠条等书面证据,但在款项交付方面缺乏有力证明,如银行转账记录等。
调研数据显示,民间借贷案件中虚假诉讼比例较高,这不仅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公信力,还可能对社会诚信体系造成严重破坏。为此,《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对虚假诉讼的审查标准和处理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规定,一旦法院发现案件可能涉及虚假诉讼,或当事人提出相关主张,法院将依法对借贷关系的发生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双方关系、经济状况等进行全面审查。当事人如主张案件为虚假诉讼,应积极、全面地向法庭陈述事实,并提供相应证据予以支持。例如,在本案中,罗某提供了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和询问笔录,法院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有效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此外,《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条明确指出,若经查明属于虚假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法院不予准许,并应依法判决驳回其请求。对于恶意制造或参与虚假诉讼的个人或单位,法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或拘留;若构成犯罪,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参与虚假诉讼的,除对单位罚款外,还可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同样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法院提醒所有当事人,切勿企图通过虚假诉讼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诚信是法律尊严的基石,任何试图破坏司法公正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希望当事人能够像珍惜自己的名誉一样珍惜诚信,避免因一时贪念而付出沉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