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临时性资金拆借合法有效,法院判决支持借款合同
基本案情:
在承建某安置小区工程项目期间,重庆市某某建设公司因工程资金紧张,其项目部负责人于2012年2月23日向凉山州某某建设公司借款100万元。2013年10月16日,双方就借款事宜达成协议,重庆市某某建设公司对该笔借款行为予以追认,并承诺在限期内归还本息共计110万元。然而,该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凉山州某某建设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重庆市某某建设公司与凉山州某某建设公司之间已形成合法有效的企业借贷合同关系,该借贷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判决重庆市某某建设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约定利息。重庆市某某建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为由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的借款是为生产经营需要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且出借人并非以放贷收益作为其主要利润来源,符合合法有效的要件,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风险提示:
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若出于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一般应认定为有效。但若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将不予保护。因此,企业在进行借贷活动时,应确保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合同无效而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