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欠债不还遭起诉,妻子被判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2008年8月,赵某承包了一项工程,随后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钢材供应商李某,以每吨3700元的价格赊购了75吨钢材,总金额为26.8万元。两个月后,赵某支付了10万元货款,并向李某出具了一张16.8万元的借条,承诺半年内还清。然而,半年后赵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李某多次上门催讨,并指出在此期间钢材价格已上涨至每吨约5600元,赵某的拖欠行为给他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无奈之下,李某再次要求赵某出具还款承诺,赵某承诺于2009年6月还清欠款,并同意按每吨5600元的价格赔偿差价。但还款期限届满后,赵某仍以资金紧张为由推脱,拖延了两年多仍未偿还。最终,李某将赵某及其妻子郭某诉至法院。南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长期拖欠货款,已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其应按照约定偿还欠款。尽管郭某未在还款协议上签字,但赵某与李某的交易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郭某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