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欠债200万妻子成被告 法院判决夫妻共担还款义务
2012年2月20日,陈浩与闫晨伟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闫晨伟向陈浩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为8个月,自2012年2月22日至2012年10月21日,月利率为2.6%。合同规定闫晨伟需按月支付利息,并在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本金200万元。若未能按期还款,闫晨伟还需按日支付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海南商道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道公司)在合同及借据上签字盖章,承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闫晨伟的妻子王美琳则作为见证人签字,表示知晓其丈夫的借款行为。
合同签订当日,陈浩通过建设银行转账方式向闫晨伟支付了200万元借款。然而,闫晨伟、商道公司及王美琳均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也未偿还本金及利息。因此,陈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闫晨伟与王美琳共同偿还借款。
龙华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浩与闫晨伟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借款关系明确,合同合法有效。王美琳作为闫晨伟的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知晓并签字确认该债务,因此应对该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关于利息部分,法院支持陈浩的请求,但指出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6%超过了国家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因此,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商道公司作为担保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承诺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对此予以认可,支持陈浩要求商道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
综上,法院判决闫晨伟与王美琳共同向陈浩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自2012年2月2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商道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王美琳不服,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4月18日,海口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于7月8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